
DJ011
市地方税务局
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纳 税 人 填 写 | 纳税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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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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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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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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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号或证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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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事项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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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证件 缴 销 情 况 | 1.¨(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 3.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本; 2.¨(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本; 4. ¨其他需交回税务机关证件 本(份); | ||||||||||||||||||||||||||||||||||||||||
享受税收 优惠 | 享受起始年限 | 享受减免金额 | 办理工商执照时间 | 实际经营时间 | 审批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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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局(所)填写 | 管理员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管理科(组)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 |||||||||||||||||||||||||||||||||||||||
综合服务科(组)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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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综合服务科(组)留存归档,第二联由负责审批(核)的管理科(组)留存。
(版本号:2.0)
DJ011
《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填表指引
一、本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项目变更时填用。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日期的确定,以有关证件变更后的发证日期为准,对于逾期变更的,可参照有关证件工本费收据日期确定领取变更登记日期。
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变更项目内容确定、审核、留存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审核,复印件用于留存):
1.《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卡原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变更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上);
6.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7.纳税人在房产、土地和车船资料发生变化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信息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复印件。
8.其他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四、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纳税人提交的原始资料和填写的表格,以确保纳税人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主管区局综合服务科(组)留存归档,一份由主管区局主管科室(组)留存。
七、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必填项目,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填写。
2.“纳税编码”栏:必填项目,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填写。
3.“税务登记证号码”栏:必填项目,按《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填写。
4.“工商注册号或证照号码”栏:领取工商证照的纳税人按执照上的工商注册号填写,未领取工商证照的纳税人按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内容填写。
5. “变更登记事项”栏:根据纳税人的变更登记内容填写,对于有多项的,逐项完整填写,对于变更项目过多,一张表无法填完的,可附新表填写。对于因一税务登记内容变化引起多项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需将所有发生变化的变更内容列举出来。如法人变更,还需将法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箱等所有相关项的变更情况逐一完整填写。
6.“变更登记证件缴销情况”栏:根据实际收回的证件情况填写。
7.“享受税收优惠”栏:只有纳税人申请办理注册类型的变更时,需要在变更前前往管理科进行审批并填写相关内容。
8.“管理员意见”栏:只有在纳税人申请办理名称变更、注册类型的变更或者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减少、改变时,需要在变更前由专管员审核后签署相关意见。
9.“管理科(组)意见”栏:只有在纳税人申请办理名称变更、注册类型的变更或者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减少、改变时,需要在变更前由控管科室审核后签署相关意见。
(版本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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