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南京公司注销是先通知债权人,然后再注销?可否同时进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Copyright © 2012-2020 南京广之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南京公司变更

页面耗时0.0416秒, 内存占用1.34 MB, 访问数据库8次

苏ICP备14057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