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个人独资(从事医疗美容)企业注册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09-12 20:07:38 人气: - 评论: 0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1)纸质证明


投资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特殊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从事医疗美容项目,提交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美容因涉及到公共场所经营项目,还应提交市卫生局或者区卫生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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