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南京工商注册时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有如下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率规定需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国有独资公司的按其特别规定。
在南京工商注册部门了解到,两人(含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必须为一次性出资,这是关于注册资本的最大不同,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决策权掌握在一人身上,对公司承担自身财产的所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