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1、“大龄”指的是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离土农民”指的是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认定适用沪民救(2016)51号和沪民救(2016)52号,并引入经济状况核对。);
四、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五、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六、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七、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