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分立的公司经营机构制订分立方案,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2)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分立公告。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 在债权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于公告之日起45日后作出相应变更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7)根据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拟分立的公司经营机构制订分立方案,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2)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分立公告。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 在债权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于公告之日起45日后作出相应变更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7)根据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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