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合并双方的公司经营机构如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方案;
(2)由合并双方的公司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对公司合并方案进行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如是有限公司,该项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如是股份有限公司,该项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合并双方签署合并协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合并须报批准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如国有独资公司吸收合并手续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决议合并时,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了解公司现有资产状况。
(6)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合并手续。公司合并完成后,应当办理相应的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