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013
市地方税务局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报告人名称:
纳税编码:
税务 登记 证件 遗失 情况 | 遗失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税务登记证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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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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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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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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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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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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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 明广告 | (将遗失广告的复印件粘贴在本栏的空白处。) | ||
申请人承诺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和合法,并对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业主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区局(所)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本报告表一式一联,纳税人填写后交受理税务机关保存。
(版本号:1.1)
DJ013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填表指引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后补办证件后填用。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办理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办应当审核、留存以下证件资料:
1.《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2.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发表的含有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等内容的遗失声明(遗失声明需粘贴在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相应的位置上);
四、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纳税人提交的原始资料和填写的表格,以确保纳税人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受理后留存。
七、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报告人名称”栏:必填项目,按遗失声明结合税务征收管理系统上的内容填写。
2.“纳税编码”栏:必填项目,按遗失声明结合税务征收管理系统上的内容填写。
3.“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情况”栏:必填项目,按遗失情况填写。其中“证件号码”栏填写内容为税务登记证件右下角的一组代码,对于纳税人不清楚的,工作人员可根据税务征收管理系统上的相关内容告知纳税人。对遗失一本以上副本的,需要在“证件号码”栏里逐一完整填写。
(版本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