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件 | 合伙企业决定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 |
申请材料 |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原件); 4、隶属单位关于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原件1份)。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
时 限 | 3-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