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件 | 1、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 2、合伙企业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声明作废。 |
申请材料 | (一)因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申请补发 1、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签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商事主体关于补照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原件1份); 4、毁坏或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原件)(执照毁坏但可以辨认的无需提交此项)。 (二)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副本数 1、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签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商事主体关于变更营业执照副本数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原件)。 |
程 序 | 1、在登记机关领取《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 2、合伙企业备齐文件后,由合伙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发给《回执单》; 3、领照人凭《回执单》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法律效力 | 补发后的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经营的凭证。 |
收 费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