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09-11 19:55:31 人气: - 评论: 0

申请材料

 

  (一)名称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因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负责人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4、分支机构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营业场所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营业期限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分支机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隶属单位的营业期限。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五)经营范围备案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六)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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