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
(一)名称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因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负责人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4、分支机构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营业场所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营业期限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分支机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隶属单位的营业期限。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五)经营范围备案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六)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