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代受理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3、《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各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查询网址:http://cpzljds.aqsiq.gov.cn/scxk/ssxz/)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省局委托承担代受理业务)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电话:83630629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取证、换证、增项、生产条件变更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及申请书电子版。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一式3份。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适用于换证、增项、生产条件变更的企业) 一式3份。
4、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式3份。
(二)名称变更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3份及申请书电子版。
2、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一式3份。
3、工商部门更名核准通知书、更名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一式3份。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一式3份。
5、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式3份。
(三)补领证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一式2份及申请书电子版。
2、刊登遗失申明的当地省级主要报纸(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一式2份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1、企业上网下载或到市质监局领取申请书,并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附齐材料后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不属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直接受理的产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登记、按规定收费后,将材料送交市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3、属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直接受理的产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报市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4、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工作人员、分管处长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5、申请材料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条例》规定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将申请材料上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工作部。